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宗旨如左: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舉辦世界各
國土風舞活動,提昇全國土風舞之素質,培養全國土風舞師資、教
練、裁判之技術水準,促進全國各縣市相關團體之合作與交流,建
立本項運動的一致性;並加強國際土風舞交流,建立國民外交,務
使達到往下紮根、全民發展之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設立分級組織;分級組織(
以下簡稱分會)與總會間之權利與義務,其辦法與規定由理事會通
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推動全國土風舞運動,促進土風舞運動設備之改善,及
分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事項。
2推廣、研究、統合、指導土風舞運動技能,並舉辦全國性之各種
訓練及講習等事項。
3辦理本項運動全國性之競賽、觀摩、表演及對外之代表隊伍選拔
訓練事項。
4培育全國各級機關學校及社區土風舞師資、裁判、教練講習及檢
定等事項。
5辦理各級機關社團委辦及其他有關本項運動性競賽、統籌之發展
調查、統計等事項。
6促進全國各縣市分會及相關舞蹈團體之整合與交流,建立本項運
動的一致性。
7加強國際土風舞交流,建立國民外交。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熱愛土風舞運動,
認同本會理念,品行端正、思想純正資格者。
2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立案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及本
會分級組織。
3贊助(榮譽)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會
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之分級組織(各縣市世界土風舞協會)代表人數,由理事會
訂定之。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理監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
務。
會員須在每年10月至12月自行繳納下年度會費,以利會務運作。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或不遵守第九條之規定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當年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第二年未繳納會
自費者,視為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
理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
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
選席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監事
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祕書長三人
輔助祕書長處理各區活動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
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訂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及名譽理事長各一人,榮譽及名譽副理事
長各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
同。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舉行會議時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非營業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88年11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
政部88年12月28日台內社字第8841415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89年11月2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
經內政部90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8936764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1年7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報並經內政部91年8月7日台內社字第0910071512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