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條定訂之。
二、本會得於各縣市設置分級組織,名稱為○○縣(市)世界土風舞協會(以下簡
稱分會)。
三、分會之任務如左:
1執行總會交辦之事項與活動。
2辦理組織區域內,本項運動之推廣及會員聯繫服務事項。
3每年須在組織區域內至少舉辦一場大型活動。
四、分會得依規定至組織區域之縣市政府辦理註冊立案,成為正式地區性人民
團體,並加入總會為團體會員。隸屬總會之分會,及其他團體會員之會員
代表人數,由理事會訂定之。
五、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享有總會會員之所有權益。
六、分會應遵守總會之章程,受總會之指揮與監督,並執行總會交辦之事項,
會務及業務須與總會配合以求一致性,對外行文均需檢送副本陳報總會。
七、分會召開各級會議之通知及議程,應依規定時間內函報總會,總會以上級
指導單位列席會議並致詞;紀錄及決議事項,須於會議結束二週內函送總
會備查。
八、分會舉辦任何活動,均須函報總會,活動結束二週內,須檢送成果報告備
查,活動手冊須列印總會為指導單位及授權之相關文號。
九、分會向總會申請主辦活動時,應依分級組織活動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十、分會有權優先承辦總會所主辦之各項區域性活動。
十一、分會不得以總會名義,或統一編號對外進行募款,所需經費由分會自行統
籌編列,會計年度稅務事項,須自行申報各縣市主管機關。
十二、分會理事長經總會理事會通知後,列席總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