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制定規劃全國有關本項運動之各項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等事項。
2辦理執行主管機關或理事會交辦有關競賽之事項。
3審核編排各項競賽之賽程、裁判、組工人員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總幹事一人、委員十五至二十
人,遴聘本項運動專業人士及學者出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
過後,提報理事會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置技術總監、副總監各一人,遴聘專業資深人士出任,以督導本委
員會之運作並提供資詢,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連聘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六、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七、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八、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
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九、本委員會每年應對各項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進行審核修訂,以符合時代的潮
流及趨勢。
十、各項賽會結束後應就賽會期間有爭議之事項召開委員會議研擬之。
十一、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後,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二、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