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制定規劃全國教練晉級制度。
2辦理全國教練之資格、任用、進修、晉級、檢定等事項。
3研究、統合、編審全國教練統一教材之事項。
4辦理全國土風舞師資評鑒、審核、管理、獎懲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總幹事一人、委員三十至四
十二人,成員以本會正副理事長、正副祕書長、常務理監事為當然委員,
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提報理事會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
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委員具備資格如下:對本會要有向心力,具有國家級教練資格,
實際教授舞蹈運動者。新進委員須由教評會委員五人連署推薦,以無記名
投票,全體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後,提報理事會由理事長聘任之。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
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六、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七、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
八、本委員會每年四次會議,委員至少出席三次以上,不得無故缺席,除非有
不可抗拒之事實証明得以請假。
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
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後,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
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一、本會祕書處應於每年會員大會前,彙整委員各項出缺席紀錄,提報紀律委
員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作為裁撤遞補之依據。
十二、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