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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學校土風舞推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全國學校土風舞推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制定規劃全國各縣市學校土風舞運動推展計劃。
      2辦理執行全國各縣市學校土風舞研習、講習等事項。
      3研究、統合、編審全國各級學校土風舞教材之事項。
      4辦理全國各級學校土風舞師資評鑒、審核、管理、獎懲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總幹事一人、委員四十二人
            成員以本會正副理事長、正副祕書長為當然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
            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
            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後,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
            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祕書處應於每年會員大會前,彙整委員各項出缺席紀錄,提報紀律委
            員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作為裁撤遞補之依據。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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