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全國土風舞運動教練制度實施準則
一、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土風舞運動之成績水準暨運動教練之素質,積極培養舞蹈運動指導人才,建立教練制度,特訂定「全國土風舞運動教練制度實施準則」由本會設置全國教練評(審)議委員會負責執行。(簡稱教評會)
二、本實施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修訂,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實施。
三、教評會一切業務由本會受權執行,對全國各級教練之資格、任用、進修、晉級、管理及獎懲等,均應加以考核、督導,考核成績由本會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四、各級教練檢定資格之基本條件:
(一)丙級教練須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會會員或本會所屬團體、單位之成員。
(二)熟練各級檢定所必備之指定舞曲、基本舞步、舞姿、舞蹈術語、運動規則。
(三)丙級教練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土風舞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四)乙級教練須持有丙級教練證照,並實際從事二年以上教練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五)甲級教練須具有乙級教練證照,並實際從事三年以上教練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五、報考丙級教練須具備銅、銀、金級資格,但持有正式立案之各縣市同性質團體,所核發之證照者,經申請審核通過,必須參加講習檢定後,始得授予該級教練證照。
六、各級教練講習天數為三天(或講習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一)本項運動基本技術,及體能訓練方法。
(二)本項運動競賽規則。
(三)指導技術的方法與技巧(戰略與戰術)。
(四)世界各國舞蹈技巧、步法的運用,及各級指定舞曲研習。
(五)運動營養學。
(六)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七)運動傷害防護。
(八)英文(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九)運動禁藥課程(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十)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與知能教育)。
(十一)兒童及青少年運動訓練注意事項(兒少權利認知與運動訓練安全)。
七、定期舉辦全國各級教練講習會,參加學員學科及術科操作經測驗後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成績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授予各該級教練證照。
八、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講習或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及世界各國舞曲,以提高教練之水準,各級教練人員每年需配合參加研習輔導〈復訓〉,以加強追蹤考核輔導之工作。
九、各級合格教練如有違反規章,或研習輔導無故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呈報主管機關撤銷其教練資格。
十、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四年期間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於效期屆滿時,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十一、本準則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89)體總輔字第0635號函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年3月13日台89體委全字第003457號函准予備查。
十二、本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2年5月23日(92)體總輔字第0298號函,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2年5月20日體委全字第0920008853號函輔導「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及舉辦講習會實施計畫」修訂,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2年6月30日(92)體總輔字第0396號函准予備查。
十三、全國技術委員會予93年8月1日修訂「教練晉級制度實施辦法」,93年8月7日93世土總華字第93087號函呈主管機關審核,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3年8月26日(93)體總輔字第0665號函准予備查。
十四、本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6月14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80
017835號函,辦理108年輔導非亞奧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及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輔導全國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修訂,108年7月24日93世土總清字第1080000038號函呈主管機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8年8月30日體總業字第108000137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