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
全國土風舞運動裁判制度實施準則
一、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全國土風舞運動裁判之技術與水準,培養裁判人才,促使土風舞運動競賽進行順利,而建立全國各級裁判制度,特訂定「全國土風舞運動裁判制度實施準則」由本會設置全國裁判評(審)議委員會負責執行(簡稱裁委會)。
二、本實施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裁判制度實施原則」修訂,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實施。
三、裁委會一切業務由本會受權執行,對全國各級裁判之資格、任用、進修、晉級、管理及獎懲等,均應加以考核、督導,考核成績由本會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四、各級裁判檢定資格之基本條件:
(一)丙級裁判須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會會員或本會所屬團體、單位之成員。
(二)熟練各級檢定所必備之指定舞曲、基本舞步、舞姿、舞蹈術語、運動規則。
(三)丙級裁判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土風舞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四)乙級裁判須持有丙級裁判證照,並實際從事二年以上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五)甲級裁判須持有乙級裁判證照,並實際從事三年以上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五、各級裁判講習天數為三天(或講習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一)舞蹈技巧、步法的運用。
(二)運動競賽規則。
(三)判例分析。
(四)裁判技術。
(五)裁判職責。
(六)紀錄方法。
(七)裁判示範。
(八)實習裁判。
(九)英文(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十)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與知能教育)。
六、定期舉辦全國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學員學科及術科操作經測驗後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成績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授予各該級裁判證照。
七、裁判須經過若干場次之實際裁判經驗後,始得報名參加晉級之檢定。
八、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講習或研討座談會,以提高裁判之水準,各級裁判人員每年需配合參加研習輔導〈復訓〉,以加強追蹤考核輔導之工作。
九、各級合格裁判如有違反規章,或研習輔導無故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呈報主管機關撤銷其裁判資格。
十、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四年期間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於效期屆滿時,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十一、本準則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89)體總輔字第0635號函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年3月13日台89體委全字第003457號函准予備查。
十二、本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2年5月23日(92)體總輔字第0298號函,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2年5月20日體委全字第0920008853號函輔導「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及舉辦講習會實施計畫」修訂,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2年6月30日(92)體總輔字第0396號函准予備查。
十三、全國技術委員會予93年8月1日,修訂「教練晉級制度實施辦法」93年8月7日93世土總華字第93087號函呈主管機關審核,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3年8月26日(93)體總輔字第0665號函准予備查。
十四、本準則遵照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6月14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80
017835號函,辦理108年輔導非亞奧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及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輔導全國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修訂,108年7月24日93世土總清字第1080000038號函呈主管機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8年8月30日體總業字第108000137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