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土風舞運動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民國土風舞運動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民國88年11月28日國世土華字第88024號會議訂定發佈
中華民國90年
8 月15日國世土華字第90085號會議修訂發佈
中華民國91年
7 月27日世土總華字第91069號會議修訂發佈
中華民國92年
7 月12日世土總華字第92062號會議修訂發佈
本競賽規程總則由本會技術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以求全國相關賽會皆
能一致性,避免紛爭藉以提昇競賽品質與參賽選手之水準。
第一章 前 言
第 一 條: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推展中華民國土風舞及國際土風舞運動之組織。
第 二 條:中華民國土風舞運動競賽規程總則(以下簡稱本總則)是管理土風舞運動
有關競賽及參賽選
手應遵守之事項。
第 三 條:土風舞運動競賽分為「世界各國土風舞」暨「全民創作舞蹈」二大項比賽
;臺灣及中國大陸
之舞蹈,歸類於全民創作舞蹈比賽範圍。
第 四 條:世界各國土風舞比賽,以具世界各國民俗風情之舞蹈為主;全民創作舞蹈
比賽,以符合時代
精神或具有鄉土特色為原則,舞蹈動作以適合全民同樂及社區運動為主。
第 五 條:本規則適用本會所屬之各會員組織、土風舞運動地方組織及本會授權所舉辦之各項比賽。
第 六 條:正式比賽係指具有本會認可之比賽,包括本會主辦的國家級、省市級和縣
市級比賽,或由本
會授權省市(縣)協(委員)會所舉辦之比賽。
第 七 條:本總則由本會技術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審定,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
總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 八 條:本會技術委員會對本總則之職掌如下。
一、負責監督執行本總則。
二、裁決本總則未盡之事宜。
三、對競賽規定或籌辦單位之特殊事宜,加以補充或訂定。
第二章 定 義
第 九 條:主辦土風舞運動競賽時,各項比賽應分別舉行,並可依選手身份、年齡與
程度分組進行(由
主辦單位訂定之)。
第 十 條:各項比賽須分回合進行;參賽隊伍多寡可分初賽、複賽與決賽制,得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十一
條:全國性與國際性競賽,主辦單位(縣市、國家)得列為種子隊,具進入決賽之資格,但種子
隊亦須參加初、複賽。
第 十二
條: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項目中,各組比賽須包含指定舞及自選舞,全民創作舞蹈競賽以一支舞
蹈為主。
第 十三
條:本會每年就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項目之指定舞予以修訂並公告之。
第 十四
條:土風舞運動比賽分類。
一、區域分為:鄉鎮市級、縣市級、省市級、區域性、全國性與國際性等六級。
二、賽別分為:錦標賽、選拔賽、邀請賽與表演賽等四種。
三、種類分為: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及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四、比賽方式:分為團體組、雙人組、個人組等三種。
第 十五
條:土風舞運動選手分齡分級。
一、主辦單位依實際須求可將各項比賽分齡分級。
二、選手年齡可分為青少年、學生、成年、壯年與長青等五項。
三、比賽級數可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等三級。
第三章 競賽技術規則
第 十六
條:本會使用本競賽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來管理全國的土風舞運動競賽,本規則應與國
際土風舞運動競賽規則相容。
第 十七
條:本會所屬會員組織或相關組織得使用本規則以建立一致性。
第 十八
條:競賽之定義為在一定時間內多隊選手依序上場的比賽,在相同競賽種類上與其他選手相互比
較,並予每隊評分及排名。
第 十九
條:土風舞競賽區分為六項,主辦單位應按競賽規則辦理以下各項比賽。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
二、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雙人組」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個人組」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團體組」
五、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雙人組」
六、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個人組」
第 二十
條:各組競賽舞碼規定。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二、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雙人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個人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團體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五、全民創作舞蹈競賽「雙人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六、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個人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第二十一條: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規則。
一、以世界各國土風舞為主,不含本國之舞蹈。
二、指定舞不得更改原著作之音樂、舞法及動作。
三、自選舞可以隊形變化但需保有原舞的基本舞步及特色。
四、自選舞不得選用主辦單位所列舉之(含團體、雙人、個人)指定舞參賽。
五、自選舞所使用之音樂若需剪接時,以原音樂或同一國家的音樂為限,進出場所用音樂亦
同。
第二十二條:全民創作舞蹈競賽規則。
一、各參賽隊伍(單位)不得採用本身歷年比賽過之舞碼。
二、以時下流行且符合時代精神之舞蹈或本國具有鄉土特色之舞蹈為原則。
三、舞蹈類型及隊形變化不受任何限制。
四、舞蹈動作以適合全民同樂及社區運動為主。
五、有關本項運動發表會所發表之舞蹈皆可編排參賽。
第二十三條:競賽回合及競賽秩序。
一、以參賽選手隊數決定競賽回合數(初賽、複賽、決賽),每回合的競賽應淘汰部份隊伍
(選手),淘汰以不過半數為原則。
二、在決賽前的初、複賽結束後,下一回合開始前,應將晉級隊伍(選手)公告或通知。
三、各項競賽秩序,由主辦單位之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決定。
四、各項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主辦單位核准,不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比賽選手人數。
一、團體組16至24人(人數由主辦單位訂定)報名時可加候補二人。
二、雙人組以二人為一隊。
三、個人組以一人為一隊。
四、主辦單位可依場地、規模等因素訂定參賽隊數。
第二十五條:比賽音樂及時間規定。
一、指定舞以本會公佈之原音樂為主不得任意更改或剪接。
二、團體組每支參賽隊伍使用音樂及時間(含進退場)六分鐘內,時間起訖以司儀唱名請出
場後即開始計時,至演出完畢人員完全離場為止(本項不適用於指定舞)。
三、雙人組及個人組須在五分鐘內完成所有參賽動作,計時方式與團體組相同。
四、大會於每支參賽隊伍離場後即報告使用時間。
五、每一組賽程至少應間隔20分鐘。
六、同一時間只能有一個團隊演出,音樂由團隊自行提供。
七、比賽隊伍須以下列形式提供音樂給主辦單位。
(一)
錄音帶
(二)
CD
八、各單位自備音樂(卡帶或C
D)卡帶必須錄於A面第一首,C
D請標明曲序,於比賽前三
十分鐘交大會音控組。
第二十六條:選手參賽資格。
一、依第十五條土風舞運動選手分級規定辦理之。
二、如不分齡分級時,選手參賽年齡必須滿十五歲以上。
三、各項競賽選手不分性別男女皆可參賽。
四、選手須經參賽單位指定之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由參賽
單位及選手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
五、鄉鎮市區級、縣市區級比賽選手資格,可依主辦單位就各行政區域需求訂定之。
六、省市級、區域性、全國性比賽選手須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設籍連續滿半年以上者始
具參賽資格。
七、第六項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選拔賽,取得代表資格者。
八、國際性比賽選手須具有全國性比賽前六名資格,經本會考核遴選通過者始可參賽。
九、凡未滿十八歲之選手,報名時必需取得監護人同意書。
十、各級分齡選手參賽資格:
(一)青少年組:年齡十五歲以下。
(二)學 生
組: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準)。
(三)成 年
組: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
(四)壯 年
組:年齡須在四十歲以上。
(五)長 青
組:年齡須在五十五歲以上。
十一、比賽級數規定:
初級組:未參加過任何比賽者,或曾經參加初級組比賽未入圍決賽者。
中級組:參加過初級比賽,且入圍決賽者。
高級組:參加過中級比賽,且入圍決賽者。
十二、比賽進行中不得替換成員。
十三、各單位必須於報名註冊時提出一份團隊總名單,含各項競賽每位選手姓名、身分證號碼
、通訊處及電話,並包括後補隊員。
十四、凡曾經被提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選手,至開幕前一
日尚未復權者,不得報名參賽,亦不得擔任代表單位之其他職員。
第二十七條:比賽進場和退場。
一、指定舞不需編排進出場舞蹈動作,依指定地點就位後即開始比賽。
二、自選舞可依需要編排進出場舞蹈動作及隊形,音樂亦可剪接,剪接之音樂須以原音樂或
同一國家的音樂為限。
第二十八條:比賽服裝。
一、參賽隊伍得依選定國別之舞蹈,穿著具代表該國特色之服裝,以表現各國舞蹈之文化與
特色。
二、未依規定穿著具代表性服裝之隊伍,評分標準中「服裝道具」這一項應給予零分。
三、如果有特殊需要,承辦單位可指定標準服裝。
第二十九條:道具。
一、道具定義為當舞者在比賽進行中,不屬於舞者所穿著服裝的部份,且不附著於舞者或其
服裝上的一切物件。如帽子離開舞者頭部時,則視為是道具。
二、依舞蹈類型可使用不同之道具,以突顯舞蹈的文化與特色,但禁止使用危險之道具,包
含進/退場。
第 三十
條:比賽場地。
一、比賽場地以一個橫向籃球場為主。
二、主辦單位須提供時間與設施在比賽前進行排練。
三、每支隊伍應有相等的時間在競賽會場預演。
四、主辦單位須在比賽場地正前方一公尺處,設置裁判席高度為100公分左右。
五、裁判席後上方設置審判委員席位,高度應比裁判席為高,視線以能檢閱全場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各項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項目報名在八隊(人)以上時錄取六名,七隊(人)
錄取五名、六隊(人)錄取
四名,五隊(人)錄取三名。
二、每一項比賽不足五個競賽隊伍時,主辦單位可不舉行。
三、每一項比賽在過程不可中
斷,若有不可抗拒之事實必須暫停或停止時,由主辦單位公佈
之。
第三十二條:競賽專員(審判委員、裁判)資格人數。
一、省市級以下之競賽,審判委員至少三名以上,全國性比賽五名以上。
二、審判委員由本會技術委員會派員擔任,同時督導裁判之作業及選手比賽是否符合規定。
三、各層級之比賽裁判組成應為單數,遴聘之裁判必須具有本會認可之各級資格者。
四、各主辦單位得依區域及賽別分別遴聘具有資格之裁判。
五、鄉鎮市級、縣市級比賽必須聘請具C級(縣市級)裁判資格以上者出任,各項比賽裁判
人數不得少於七位。
六、省市級、區域性比賽必須聘請具B級(省市級)裁判資格以上者出任,各項比賽裁判人
數不得少於九位。
七、全國性與國際性比賽必須聘請具A級(國家級)裁判資格者出任,各項比賽裁判人數不
得少於十一位。
八、錦標賽、選拔賽、邀請賽與表演賽等四種競賽得比照前列各級比賽為基準,遴聘具資格
以上之裁判。
第三十三條:評分標準。
一、比賽成績皆採名次計分法(Skating
System)
二、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各組皆採指定舞及自選舞二支成績總合計算。
三、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各組皆採一支舞蹈成績計算。
四、每支舞分為五項計分,各百分比如下(各項競賽皆同)
(一)主題意識及特色30
%。
(二)團隊精神、舞蹈技巧20
%。
(三)音樂效果、舞蹈節拍20
%。
(四)隊形變化、舞蹈藝術20
%。
(五)服裝道具10
%。
五、團體組每支參賽隊伍時間(含進退場)六分鐘內,時間起訖以司儀唱名請出場後即開始
計時,至演出完畢人員完全離場為止,每超過五秒扣總分一分。
六、雙人組及個人組須在五分鐘內完成所有參賽動作,每超過五秒扣總分一分。
七、在正式比賽時違規,經裁判長送請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後,即可取消參賽隊伍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申訴。
一、賽會期間如有任何疑議可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在申訴期間,判決依然有效,除非等到審判委員會推翻或者暫緩原判決。
三、申訴單位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口頭提出及未依規定時間
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向該競賽項目之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
仟元,如經審判委員裁定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項目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三十六條: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
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其出缺得依序遞補。
二、參加團體項目之隊伍,若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
但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選手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
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審判委員會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
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選手參加任何層級之比賽。
2、團隊項目:(含二人以上)
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選手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罰。
3、除以上罰則外,並函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任何比賽隊伍之職
員或選手。
2、情節重大者,得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權力。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能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項
目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權力。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除依規定辦理外,由本會函請有關單位
議處。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
任何比賽之裁判。
五、選手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者,應停止其選手及所
兼職員之資格一年。
六、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
兼職員之資格。
七、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四章 選手規則
第三十七條:為使參加比賽的所有選手確實得到一個公平的競賽及水準登錄資格如下。
一、所有參與正式比賽的選手,得為本會組織的(團體)會員或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包含
本會主辦或本會協辦之各項比賽。
二、凡有意取得全國性正式比賽之選手,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代表縣市參與選拔賽,同
時設籍應滿半年以上。
三、合格的選手,必須符合以下的最低標準。
選手必須在前12個月內沒有被本會或本會所屬團體及各(協)委員會組織,註銷其選手
身分。
第三十八條:為求多樣化的比賽,主辦單位可依據第十五條訂定分齡分級之各項比賽。
一、分級規則:
(一)比賽的分級制度及參賽標準得依選手個人來區分,而非一隊。
(二)當搭配的選手各人都合於標準,才有該級競賽資格。
(三)選手有責任和義務確認參賽的等級是合於自己的等級。
(四)選手只能參加依規定適合自己等級的項目參賽,不得參加比自己等級低的項目。
(五)選手可申請降級,惟須向本會辦理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降級參賽。
二、年齡分類
:
以下的定義是以國際接受的年齡分類為基準,以個國民身分證為準,分青少年、學生、
成年、壯年與長青五項。
(一)青少年組:在比賽當日未滿十五歲者。
(二)學 生 組: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準)。
(三)成 年
組: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
(四)壯 年
組:年齡須在四十歲以上。
(五)長 青
組:年齡須在五十五歲以上。
三、分齡賽時各組選手必須同時符合年齡上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每一個選手有責任共同完成一個有水準且公平的土風舞運動比賽;選手有責任去徹底了解本
規則,任何一位選手的言行有損本會或土風舞運動,將會被取消選手資格。
第
四十
條:選手的責任。
一、選手必須遵照本規則參加競賽。
二、選手不得反對或困擾裁判在比賽過程中所做之判決。
三、選手應於比賽前依大會指定參加檢錄。
四、選手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名參賽。
五、篡改、毀損或破壞大會表單之選手將受懲罰。
六、選手應該自行保存正式比賽之參賽紀錄,包括:
(一)比賽日期及名稱
(二)參加組別
(三)是否進入準決賽
(四)比賽組別之名次
(五)主辦單位
第四十一條:選手若遭遇不公平待遇或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享有申訴之權利。
第四十二條:比賽違規包括。
一、選手參加不符資格的比賽。
二、篡改、毀損或破壞大會表單。
三、在比賽期間沒有運動精神、沒有禮貌及態度欠佳。
四、團體組中若有選手違規時,將作個別之懲處,若情結重大者,團隊得受連帶懲處。
五、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第四十三條:選手被判定違規後,其選手資格會被中止。
一、初犯被中止最長可達6個月。
二、若在初犯後1年之內再犯者,最長可達12個月。
三、第三次違規的發生在初犯後3年內,最長可達18個月。
四、選手在被中止選手資格期間,若無違反任何禁止活動,時效一過則自動重獲選手資格。
五、本會要中止或終止個人的選手身份時將書面通知本人及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第五章 競賽專員
第四十四條:競賽專員定義係指競賽過程中,執行一切有關比賽事務之人員,層級區分為審判委員、裁判
長、裁判、計分員、點錄員、播報員、音控員等,亦可依主辦單位需求增加組別。
第四十五條:大會工作人員應使所有選手獲得合理公平之待遇,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者
是國籍而歧視任何一個具備有參賽身份的選手。
第四十六條:審判委員會為各項競賽評分問題處理之最高裁決單位,由本會技術委員會派員擔任,審判委
員必須提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土風舞運動競賽規程總
則」任何選手或大會工作人員均得以
查閱,同時督導裁判之作業及選手比賽是否符合規定。
第四十七條:各級競賽審判委員至少三名以上,全國性比賽五名以上。
第四十八條:各級比賽皆須聘請合格裁判擔任評審工作,合格裁判係指必須經本會「全國裁判制度實施辦
法」檢定通過,具各級裁判資格者。
第四十九條:裁判職權及迴避事項。
一、裁判對於選手之表現必須獨立裁判與評分,故在同一組別決賽完畢以前,不得就選手之
表現,與其他裁判或任何觀眾、教練或選手談論。
二、裁判在任何比賽進行中不得聚集討論或發表個人論點。
三、裁判應就選手舞蹈的表現進行公平的評判,不得受其頭銜、聲望、名氣或其他競賽的表
現,如前一回合或先前舞蹈的表現而影響其判決。
四、裁判必須在其評分單上評分並寫上代號及簽名。
第 五十
條:裁判長之職掌。
一、必須負責確認本組裁判人員。
二、向所轄之裁判說明評分的方法及計分的方法。
三、賽前正確的判讀所轄之評分單並正確無誤的登錄賽別。
四、賽後得檢視所轄裁判之評分單,同時確認裁判的評分方法是否正確無誤。
五、必須在所轄之評分單及計分統計結果之文件上簽名。
六、裁判長有權在比賽中針對裁判未能作公平合理的裁判時,取消其裁判資格及任務。
七、裁判長有權在競賽期間,因選手違反規則而取消其比賽資格或禁止其繼續比賽。
八、與比賽評分有關的一切事項,裁判長有權做最終裁定。
第五十一條:計分員必須由本會檢定合格之計分員擔任,負責收集裁判之評分單,並製作成表格及成績報
告,送請裁判長確認及簽名後,呈交審判委員會公佈
。
第六章 計分規則
土風舞Skating
System名次計分法
第五十二條:本計分法是以全體裁判所給之名次總計,累積達過半數之排名為該隊之比賽名次。此法可將
故意把某隊名次拉高或壓低之裁判影響降至最低,為國際競賽常採用之公平計分法。
第五十三條:初、複、準決賽計分方式。
一、採多數勾選者入圍,譬如15隊參賽應選8隊入圍決賽,一共有15位裁判
,每位裁判最多可
勾選8隊(可少不可多),則最多有120個Mark分佈在15隊,其中最多Mark之前8隊入圍。
二、若此組是競賽兩項以上(如指定舞及自選舞),則以各項總合之Mark來挑選入圍。
三、若有同分隊伍超過入圍名額,則同分隊伍進行加賽或同時入圍,依大會規定辦理。
四、加賽可選全項或抽籤決定單項,由大會決定之。
五、初、複、準決賽之Mark多寡,與決賽成績無關。
六、一般初、複、準決賽之淘汰,以不過半數為原則,譬如25隊參賽,初
賽選13-16隊,複賽
選8隊,但大會可依賽程、時間等因素,權宜決定並予公佈,參賽者不得異議。
七、初、複賽入圍隊伍若屆時棄權,得由後補隊伍依序遞補,故淘汰者亦須依Mark多寡排序
,若Mark相同,則以抽籤決定順位。
第五十四條:決賽之計分方式。
一、決賽時每位裁判依參賽隊數打出各單項名次,名次不得重復。
例:八隊入圍,15位裁判
指定舞全體裁判評定名次登錄表
裁判
隊伍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忠 |
1 |
8 |
1 |
1 |
5 |
1 |
4 |
1 |
3 |
2 |
1 |
1 |
5 |
1 |
4 |
孝 |
7 |
6 |
7 |
8 |
7 |
2 |
7 |
5 |
4 |
8 |
8 |
7 |
7 |
6 |
8 |
仁 |
2 |
4 |
8 |
3 |
1 |
3 |
3 |
2 |
1 |
3 |
5 |
4 |
3 |
2 |
3 |
愛 |
8 |
5 |
6 |
4 |
3 |
7 |
5 |
6 |
7 |
4 |
6 |
5 |
8 |
5 |
5 |
信 |
3 |
2 |
4 |
2 |
2 |
5 |
1 |
4 |
5 |
1 |
3 |
3 |
1 |
3 |
1 |
義 |
5 |
7 |
2 |
5 |
6 |
8 |
6 |
8 |
6 |
6 |
4 |
6 |
6 |
4 |
6 |
和 |
4 |
3 |
3 |
6 |
4 |
4 |
2 |
3 |
2 |
5 |
2 |
2 |
2 |
7 |
2 |
平 |
6 |
1 |
5 |
7 |
8 |
6 |
8 |
7 |
8 |
7 |
7 |
8 |
4 |
8 |
7 |
二、依上列之登錄表換算成績表:15位裁判,過半數為8。
裁判
隊伍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名次 |
忠 |
8 |
|
|
|
|
|
|
|
1 |
孝 |
|
1 |
|
2 |
3 |
5 |
11 |
|
7 |
仁 |
2 |
5 |
11 |
|
|
|
|
|
3 |
愛 |
|
|
1 |
3 |
8 |
|
|
|
5 |
信 |
4 |
7 |
11 |
|
|
|
|
|
2 |
義 |
|
1 |
1 |
3 |
5 |
12 |
|
|
6 |
和 |
|
6 |
9 |
|
|
|
|
|
4 |
平 |
1 |
1 |
1 |
2 |
3 |
5 |
10 |
|
8 |
(一)1-1忠隊8個過半數,成績第一名
(二)1-2皆未過半數
(三)1-3仁、信、和三隊過半數,仁、信較多,且同分先比,此時以名次總合計算。
仁隊(1名×2個)+(2名×3個)+(3名×6個)=26
信隊(1名×4個)+(2名×3個)+(3名×4個)=22
所以信隊第二名,仁隊第三名(名次總合數越少者,排名越高)
(四)和隊第4名
(五)1-5愛隊過半,為第5名
(六)1-6義隊過半,為第6名
(七)1-7孝、平兩隊同時過半,孝隊11個大於平隊10個,所以孝隊第7名,平隊第8名
三、自選舞成績計算:(略)計算方式於上述列舉之指定舞同。
四、指定舞及自選舞總成績計算
|
忠 |
孝 |
仁 |
愛 |
信 |
義 |
和 |
平 |
指定舞 |
1 |
7 |
3 |
5 |
2 |
6 |
4 |
8 |
自選舞 |
1 |
7 |
2 |
5 |
3 |
4 |
6 |
8 |
合 計 |
2 |
14 |
5 |
10 |
5 |
10 |
10 |
16 |
1-1 |
|
|
6 |
|
6 |
|
|
|
1-2 |
|
|
13 |
|
14 |
|
|
|
1-3 |
|
|
21 |
|
24 |
|
|
|
1-4 |
|
|
|
|
|
13 |
17 |
|
總成績 |
1 |
7 |
3 |
6 |
2 |
5 |
4 |
8 |
(一)忠隊名次積分最少為第1名。
(二)仁隊與信隊同為5分,此時因競爭第2名,故比較第2名以上之
單項名次,結果各
為1次又相同。
再由總名次表1-2名之次數來判定,仁隊13個,信隊14個,皆未
過半數,(15位裁
判2支舞總數為30過半數為16)。
故再以1-3名次數來判定,仁隊21個,信隊24個,最後結果,信
隊第2名,仁隊第
3名。
(三)愛、義、和三隊同為10分,因競爭第4名,義隊、和隊各一次第
四名,愛隊沒有
,所以義隊、和隊來比較1-4名次數,和17次過半數,故和隊第4名,義隊第5名。
(四)愛隊第6名。
(五)孝隊積分14為第7名。
(六)平隊積分16為第8名。
第五十五條:比賽皆訂有評分標準,裁判可先依評分標準打出分數,再依分數高低定出名次或勾選入圍。
一、超出比賽時間之隊伍依規定扣單曲總分1分,大會應於該隊伍演出後
即刻宣佈,由裁判
逕行扣分以做為勾選或列名之參考。
二、勾選入圍時,同分者須有取捨,不得超過指定名額。
三、決賽時,名次不得重覆。
四、裁判應於裁判單上簽名與簽代號(如A、B、C)。
五、成績若有塗改修正,亦須簽名證明。
六、裁判宜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評審中不宜交換意見,若有問題立即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七、審判委員會為各項評分問題處理之最高裁決單位。
第七章 籌辦比賽規則
(為建立全國一致性,籌辦單位應遵循本規則)
第五十六條:縣市級比賽以各鄉鎮市為參賽單位,縣市級組織對區內各項比賽,具有核准與管理權力。除
選拔賽外,可將其它比賽授權合格組織舉辦。
一、縣市級組織所主辦的比賽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每年舉辦一次該級全區土風舞運動競賽。
(二)比賽必須符合本總則規定。
(三)必須適度減低該地區內比賽間之衝突。
(四)必須在比賽前三個月檢陳實施計劃通知本會。
二、舉辦單位必須含「中華民國世界土風舞總會」及主辦單位的名稱字樣,其所有的廣告文
宣物品亦須列明。
第五十七條:省市級比賽以各縣市為參賽單位,北高二市以區為單位,省市級組織對區內各項比賽,具有
核准與管理權力。除選拔賽外,可將其它比賽授權合格組織舉辦。
一、省市級組織所主辦的比賽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每年舉辦一次該級全區土風舞運動競賽。
(二)比賽必須符合本總則規定。
(三)必須適度減低該地區內比賽隊伍間之衝突。
(四)必須在比賽前六個月檢陳實施計劃通知本會。
(五)實施計劃應於比賽前三個月送達縣市級組織。
第五十八條:區域及全國性之比賽以全國25縣市為單位,本會具有核准與管理之權力。
一、本會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土風舞競賽。
二、實施計劃應於比賽前三個月送達比賽區域範圍內之各縣市政府及所屬之相關組織。
第五十九條:國際性之比賽或表演賽以國家代表隊為單位,本會具有核准與管理權力。
第 六十
條:國家代表隊之選拔,本會依規定以公開遴選或甄選程序,挑選出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舞蹈比賽
之選手。
一、本會管轄授權之國內各項土風舞運動比賽,目的在遴選出優勝選手參與國際比賽。
二、本會由全國性比賽入選前六名之隊伍中選拔優秀選手加以培訓。
三、選拔作業應於比賽前三個月送達具參選資格之縣市推派選手參加選拔。
第六十一條:全國性比賽應由省市級比賽所產生之優勝選手或隊伍報名參加比賽。
省市級比賽應由縣市級比賽所產生之優勝選手或隊伍報名參加比賽。
縣市級比賽應由各鄉鎮市比賽所產生之優勝選手或隊伍報名參加比賽。
第六十二條:各單位籌辦區域性、全國性或國際性土風舞運動比賽,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
一、比賽名稱和標題。
二、舉辦地點與日期。
三、經費預算及承辦單位的能力證明。
四、籌辦比賽,須在下列時限內提出申請:
(一)區域性比賽:比賽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二)全國性比賽:比賽日前半年提出申請。
(三)國際性比賽:比賽日前一年提出申請。
(四)其它比賽:比賽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五、已獲認可籌辦國際性比賽之單位,須將國際組織之授權同意書影本及保證金繳交本會。
第六十三條:為提倡與推廣土風舞運動,授權准予立案之相關組織(非本會之會員組織)承辦各項土風舞運
動比賽。
一、對於依規定程序申請之單位,本會授予比賽承辦權。
二、申辦者或申辦組織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遵守本會競賽規程總則之規定,且保證整
個比賽過程和選手都符合本競賽規程。
三、基於本會與各級組織互惠與一致性原則,合格組織被授權舉辦比賽應遵守授權原則。
四、取得授權之單位應於大會手冊上註明本會授權之文號。
第六十四條:本會所管轄之競賽或各單位所舉辦之競賽,包含所有賽事在內,都必須遵循本總則辦理之。
一、確保比賽由合格的競賽專員執行。
二、保障參賽選手之身份及他們在競賽中的參賽資格。
三、為運動員提供醫護人員。
四、未包含在本總則下的任何問題,應提供給本會,以獲得說明及解答。
五、比賽之主辦者必須公佈競賽規程,包括競賽的種類及任何特殊的規定,或者是該賽會中
有別於本會之規定。
六、上述的特殊的規則或有別於本會規則者,皆必須事先取得本會的書面同意。
七、所有資料分發前必須先檢送本會備查,主辦單位相關的文宣品須符合本會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會所管轄或各單位所舉辦之競賽其競賽專員須呈報本會審核之。
一、審判委員其中二人須由本會指派。
二、應在比賽日前二個月提供一份合格裁判名單給本會技術委員會,本會保有同意及修正裁
判名單之權力,倘賽前三十天本會未有修正或書面說明,即表示先前裁判名單已核准。
三、大會工作人員應給予所有選手合理公平之待遇,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
者是國籍而歧視任何一個具有參賽資格的選手。
四、不得拒絕或威脅任何合格選手參賽。
第六十六條:對於未滿十八歲的參賽選手,承辦單位必須取得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書。
第六十七條:由本會授權承辦比賽之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本會規則供公開的查閱。
二、承辦單位必須在選手報到後公佈賽程,一切比賽以賽程表為準。若賽程延遲超過三十分
鐘,則比賽單位必須用廣播通知所有選手及大會相關人員。
三、除非已經事先通知相關選手,否則任何賽程的改變不應提前或延後超過三十分鐘。
四、如果承辦單位有特殊狀況須提前比賽時,則必須在開始前十五分鐘,以廣播通知參賽選
手及大會相關人員。
五、承辦單位必須提供更衣室供選手使用。
第六十八條:任何比賽中,每一組別比賽完畢及成績宣佈前只有審判委員、裁判長及計分員可接觸評分單
或計分單。成績宣佈後同時公佈計分統計表。
一、決賽完畢後必須將名次及獲獎名單在九十分鐘內儘速宣佈。
二、入圍下一回合比賽名單必須在每一場比賽完畢後九十分鐘內公佈。
第六十九條:比賽完畢後三十天內,主辦單位應依規定向本會提出一份完整的書面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各
項。
一、由裁判長或計分長簽名之主要計分統計表影印本乙份。
二、各組別的裁判名單及其代碼乙份。
三、正確完整的所有參賽者名單乙份。
四、所有組別的比賽結果。
五、正確完整的秩序冊二份。
六、獲得獎金或獎品者,大會須詳列得獎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字號、戶籍及
獎項、獎額。
第八章 全民運動會競賽規則
第 七十
條:本會於各屆全民運動會舉辦前二年,與主辦單位(縣市政府)成立○○年全民運動會土風舞
運動競賽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應包括:
一、主辦單位之相關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本會秘書長。
三、本會相關之各委員會代表若干人。
四、主辦單位之代表若干人。
五、籌委會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之相關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主辦單位未設相關委員會時主任委員由本會聘任之)。
第七十一條:為利籌備工作之進行,得由籌委會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
之。
第七十二條:籌委會應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參照本競賽總則,提出全民運動會土風舞運動競賽規程及實施計
劃送本會審核。
第七十三條:技術手冊之土風舞全國運動組織須列入本會全銜,理事長及秘書長姓名、本會電話、傳真、
會址、電子郵件等資料。
第七十四條:競賽資訊須列入比賽日期、賽程及地點。
第七十五條:比賽項目為本競賽規程總則指定之六項競賽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
二、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雙人組」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個人組」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團體組」
五、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雙人組」
六、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個人組」
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為指定參賽項目。
第七十六條:參加辦法須列入戶籍規定、年齡規定、各項比賽報名人數及總人數。
一、本項競賽「團體組」指定人數為16人。
二、雙人組以二人為限,單人組以一人為限。
三、每單位註冊之選手總人數不得超過22人。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訂定各單位報名參賽項目順序之標準。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為主要指定參賽項目,各參賽單位須先報名此項目,始
有資格報名其他五項競賽。
二、報名參賽項目其順序如下: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
(二)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團體組」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雙人組」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雙人組」
(五)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個人組」
(六)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個人組」
三、報名第一類「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項目,始有資格報名第二類「全民創作舞蹈競賽」
項目,團體、雙人、個人組皆同。
第七十八條:參賽選手註冊時,須依據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內之註冊規定辦理。
第七十九條:比賽規則。
一、採用本會審定之最新土風舞競賽規則(即本總則)。
二、比賽成績採本競賽總則第六章之名次計分規則。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各組皆採指定舞及自選舞二支成績總合計算。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各組皆採一支舞蹈成績計算。
第 八十
條:比賽規定及細則說明。
一、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團體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二、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雙人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三、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個人組」
(一)指定舞由主辦單位依本會公告之舞碼中指定三支,參賽隊伍任選一支。
(二)自選舞由參賽隊伍自選具世界各國特色之舞蹈一支。
四、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團體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五、全民創作舞蹈競賽「雙人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六、全民創作舞蹈競賽「個人組」自行創作或編排一支舞蹈參賽。
第八十一條:世界各國土風舞競賽注意事項。
一、以世界各國土風舞為主,不含本國之舞蹈。
二、指定舞不得更改原著作之音樂、舞法及動作。
三、自選舞可以隊形變化但需保有原舞的基本舞步及特色。
四、自選舞不得選用主辦單位所列舉之(含團體、雙人、個人)指定舞參賽。
五、自選舞所使用之音樂若需剪接時,以原音樂或同一國家的音樂為限,進出場所用音樂亦
同。
第八十二條:全民創作舞蹈競賽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隊伍(單位)不得採用本身歷年比賽過之舞碼。
二、以時下流行且符合時代精神之舞蹈或本國具有鄉土特色之舞蹈為原則。
三、舞蹈類型及隊形變化不受任何限制。
四、舞蹈動作以適合全民同樂及社區運動為主。
五、有關本項運動發表會所發表之舞蹈皆可編排參賽。
第八十三條:競賽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自備音樂(卡帶或C
D)卡帶必須錄於A面第一首,C
D請標明曲序,於比賽前三
十分鐘交大會音控組。
二、各項競賽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三、各項賽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大會核准,不得變更。
四、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運動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選手不得以任何
替代證件要求參賽,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即取消比賽資格。
五、參賽隊伍須於賽前三十分鐘至點錄處完成報到手續(點名認証),出賽前五分鐘須至入
場處就定位。
六、參賽選手必須遵守出賽時間,如逾出場時間或未到之隊伍,則以棄權論。
七、參賽團體(個人)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取消該項之參
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八、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情
節嚴重者依大會競賽規程辦理之。
九、比賽進行中如有任何爭議、申訴,依大會競賽總則規定辦理之。
十、如遇特殊原因必須更改賽程或加賽,得由主辦單位宣佈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時間若有更動,致使賽程有所重疊時,大會不因選手撞期而更改賽程。
第八十四條:比賽音響由大會提供,須備有卡式及CD放音座二組備用。
第八十五條:管理資訊。
一、競賽管理:
在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指導下;由本會負責土風舞競賽之各項執行工作。
二、技術人員:
(一)裁判人員:
裁判長由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本會會商聘請,裁判員由本會遴選推薦各縣市
具國家級裁判資格之合格人員送籌備處審查聘任之。
(二)審判委員:
委員共伍人,召集人由本會遴派,委員由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本會會商聘請
,其中必須包括主辦單位至少一人。
第八十六條:所有申訴案件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總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獎勵。
一、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比賽服裝。
二、前三名優勝者各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
三、各競賽項目報名在八隊(人)以上時錄取六名,七隊(人)錄取五名、六隊(人)錄取
四名,五隊(人)錄取三名。
第八十八條:會議。
一、技術會議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二、裁判會議由主辦單位訂定之。